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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06 | 點閱數: 47

一、依據行政院本(113)5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 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元。

五、旨揭放寬措施自本年52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5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六、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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