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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8 | 點閱數: 30
檢送修正「彰化縣政府受託辦理本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及代理教師甄選介聘實施要點」第一點、修正總說 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8 | 點閱數: 17
檢送修正「彰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資績評分表〔內 陞(主管)、內陞(非主管)及外補〕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8 | 點閱數: 19
檢送修正「彰化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第一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8 | 點閱數: 34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3月12日部退三字第1135678756號函辦理。 二、有關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事宜摘述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生效。 2、調整適用對象: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之實務發放作業: 1、作業時程:依據銓敘部來函說明以,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自113年4月1日起,按調增4%後...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8 | 點閱數: 17
檢送修正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5 | 點閱數: 32
一、依據人事總處113年3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696號書函辦理。 二、為強化公務人員性平意識、促進育兒分工觀念及建立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經人事總處邀請具育嬰留職停薪經驗之現職男性公務同仁分享實務經驗及心得,並彙整育嬰留職停薪重要權益規定及相關職場友善措施,製作旨揭短片, 請有需要同仁參考,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可詳見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人事個案智慧共享整合平臺/常見案例/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篇,https://www.dgpa.gov.tw /acase/index)。 三、旨揭短片已放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 dgpa.gov.tw)「首頁/政策與...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5 | 點閱數: 41
一、依據縣府113年3月11日府社保護字第1130084671號函轉衛福部113年3月5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137號函辦理。 二、衛福部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後更正性騷擾申訴處理流程,相關書表如下: (一)性擾事件處理流程圖: 1、性騷擾受理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流程圖。 2、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民眾版)。 3、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 (二)申訴調查階段: 1、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2、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三)調解程序階段: 1、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2、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3、...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5 | 點閱數: 30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3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692號書函辦理。 二、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 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 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俾供各機關 (構)參考。 四、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5 | 點閱數: 34
主旨:公告受理113(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召集規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 觀看完整文章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3 | 點閱數: 67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二、個案判斷要件: (一)104年12月27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二)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三)任...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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