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8-15 11:20:32 點閱:14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三、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