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9-02 10:05:55 點閱:132
一、依大陸委員會113年7月12日陸港字第1130500323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爰併副知相關機關。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